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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宁波口岸查验效率,确保口岸通关顺畅,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结合宁波关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1日起,调整宁波关区海运口岸查验预约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查验到场陪同方式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确认查验到场陪同方式,并在报关单备注栏进行填写,具体规则如下:如选择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的,填写“<CY委托查验>”(英文半角符号,“CY”均为大写,下同);选择告知海关无法到场、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的,填写“<CY不到场查验>”;选择到场陪同海关实施查验的,填写“<CY自行陪同查验>”。

二、查验作业安排

  对需实施口岸查验的进出口货物,宁波海关会及时将移箱指令和查验到场陪同方式发送给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对于选择“委托查验”和“不到场查验”方式的货物,宁波舟山港集团相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将根据各口岸隶属海关作业计划、移箱指令产生的时间顺序和出口船期计划,直接将集装箱移至查验作业场地;选择“自行陪同查验”的,应及时根据查验作业安排配合海关实施查验。

三、移箱通知及查验进度查询

  对于选择“委托查验”和“不到场查验”方式的货物,请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尽快在宁波舟山港集团“易港通平台”提供查验所需的相关资料,以便尽快完成移箱;未能及时提供资料的,宁波舟山港集团将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提醒。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在宁波舟山港“EDI统一服务平台”和“易港通平台”查询查验进度情况。

  在非宁波舟山港集团下属查验作业场地实施查验作业的,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宁波海关各口岸隶属海关查验科室联系。

  特此通告。






素材来源: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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