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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

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详情可参照政府网站)

具体政府网址详情: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公司法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于许多企业,尤其是在香港,企业实际负责人的身份非常复杂,甚至让人意想不到。当公司出现一些重大变化或是触及法律时,很难找到实际责任人。这种情况不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还为执法人员的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为规范公司治理,责任到人。香港对《公司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所有在港成立的公司均须识别重大控制权人,并备案和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符合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条件

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①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②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③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④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⑤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举例而言,如一间公司只有一名股东陈大大,他实益拥有该公司100%的股份,陈先生的详情须记入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登记人士的所需详情,须于全部详情获须登记人士提供或确认后7日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而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每项所需详情,须在公司得知该项详情后7日内记入登记册。


另外,每个公司须指定1名代表担任联络人(统称法定受托人),就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联络人必须是:

1、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

2、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公司;或

3、公司服务持牌人。

指定代表的数据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该政策自2018年3月1日实施起,香港执法人员如查到企业没有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下简称SCR)”,将面临超2.5万港币的罚款,并另外按700港币每天进行罚款。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企业还将被列入异常经营或被除名,甚至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营。


哪些执法人员可查阅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公司注册
处香港海关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警务处
入境事务处
税务局
保险业监管局
廉政公署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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